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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开展非煤矿山、散装水泥专项检查!

关于2020年度开展市场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活动的通知

皖经信综合函〔2020〕473号

各市、直管县经信局,厅有关处室局、直属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统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皖商改联办函〔2020〕1号)和《关于做好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皖商改联办函〔2020〕2号)要求,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制定了年度抽查计划和具体方案。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抽查事项和内容

(一)非煤矿山监管检查事项

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稀土矿山开发项目)核准事项的检查

(1)检查项目核准文件,查看是否有有效的项目核准文件;

(2)检查当前项目实际情况是否与核准内容一致。

2.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备案事项的检查

(1)检查项目备案文件,查看是否有有效的项目备案文件;

(2)检查当前项目实际情况是否与备案内容一致。

3.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非煤矿山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审查其初步设计的项目除外)设计文件监管事项的检查。

(1)非煤矿山初步设计是否经有权机关审查批复;

(2)非煤矿山初步设计是否由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是否存在违法转包设计业务或挂靠设计资质;设计人员是否是设计单位在职正式职工且有正式劳动合同和养老等社会保险关系。

(3)非煤矿山初步设计是否符合矿山安全规程、行业技术规范、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是否经过专业人员审查通过;

(4)当前矿山现状与非煤矿山初步设计是否相符,是否存在不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建设,是否出现应当变更设计而未做变更的情况。

4.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1)非煤矿山是否在建设工程完成后组织竣工验收;

(2)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和验收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验收结论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实际建设与初步设计不一致;

(4)非煤矿山是否存在违反批准设计的边建设边生产,或者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投入生产。

5. 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监管事项的检查。通过但不限于下列方式,检查非煤矿山是否存在违规超能力生产行为:

(1)查阅初步设计文件中采掘进度安排,查阅矿山企业随生产进度及时填绘的有关图纸,查看采掘现场;

(2)查询采掘作业进度计划、生产作业计划;

(3)查阅生产台账,必要时查阅销售、存货台账,或者利用自然资源部门监管信息,核算非煤矿山实际生产情况;

(4)问询矿山企业有关人员,形成问询笔录。

6. 非煤矿山几种明令禁止生产行为的监督检查(配合省应急管理厅事项)。

(1)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的;

(2)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矿山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作业方法的;

(3)采掘生产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的;

(4)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到位仍进行生产的。

7. 非煤矿山作业场所扬尘防治措施的监督检查。

(1)爆破穿孔作业应当采用带有收尘净化装置的凿岩设备,或者湿式作业;

(2)矿石破碎加工、储存应当采用全封闭作业设施,配备收尘装置或者符合粉尘防治技术标准的其他降尘抑尘装置;

(3)矿石加工区实行围挡封闭,围挡高度不低于一点八米。围挡底边应当封闭并设置防溢沉淀井,不得有泥砂外漏;

(4)矿山主要运输道路和矿石加工区道路应当实施混凝土硬化,裸露场地应当采取覆盖或者绿化措施;

(5)矿区、矿石加工区出口应当配备车辆冲洗设施,驶出的机动车辆应当冲洗干净,运出的矿石、固体废弃物等应当封闭运输。

8. 非煤矿山企业专用道路避开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及非煤矿山采矿损坏耕地、山林、草原修复的检查(配合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事项)

(1)矿山专用道路应当避开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

(2)因采矿作业损坏的耕地、山林、草原应当采取修复措施。

(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1.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销售许可

(1)生产企业是否取得相应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2)生产企业是否具有健全的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生产企业安全投入是否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要求;

(4)生产企业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具有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5)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

(6)生产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7)生产企业生产作业人员是否通过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基本知识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8)生产企业是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9)生产企业厂房、库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产品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等标准和规程的要求;现场混装作业系统还应当符合《现场混装炸药生产安全管理规程》(WJ9072)的要求;

(10)生产企业是否具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11)生产企业是否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结论为“合格”、“安全风险可接受”或者“已具备安全验收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

(12)生产企业是否具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3)生产企业是否具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4)销售企业是否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15)销售企业是否符合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16)销售企业是否符合规模经营和确保安全的要求;

(17)销售企业安全评价是否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结论为“合格”、“安全风险可接受”或者“已具备安全验收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

(18)销售企业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19)销售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符合规定的爆炸品专用运输车辆;

(20)销售企业是否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2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违法生产、销售、储存民用爆炸物品

(1)生产企业是否存在超出许可生产行为;

(2)生产企业是否存在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行为;

(3)生产企业是否存在违反安全储存管理规定行为;

(4)生产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5)生产企业是否存在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行为;

(6)销售企业是否存在降低安全经营条件行为;

(7)销售企业是否存在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销售许可行为;

(8)销售企业是否存在超出许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行为;

(9)销售企业是否存在向没有资质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行为;

(10)销售企业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备案其销售民用爆炸物品行为;

(11)销售企业是否发生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行为;

(12)销售企业是否存在违规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行为;

(13)销售企业是否存在整改后仍不达要求行为;

(14)销售企业是否存在违规使用销售许可证行为;

3. 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1)生产企业是否未经许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2)销售企业是否未经许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省级初审

(1)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产业技术标准和民爆行业发展规划;

(2)生产企业厂房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建筑材料、安全距离以及安全设备、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3)生产企业生产设备、工艺技术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4)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具有与所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例是否不低于15%;

(5)生产企业是否具有健全的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节能监察检查事项

1. 核查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重点用能企业是否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是否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是否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是否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

2. 核查重点用能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情况。重点用能企业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情况。

(四)墙体材料检查事项

1. 装备工艺

(1)企业生产工艺流程是否合理,生产设备配置匹配是否齐全,主要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性能及生产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2)企业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维护、保养是否按计划进行,记录是否齐全。

(3)企业是否建立检验室,配备必备检测设备。设备是否定期检定校准,满足精度要求。

2. 质量管理

(1)企业是否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或规程,是否明确设置了关键质量控制点,对生产中的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进行了有效质量控制,有相应的考核办法且实施。

(2)企业是否制定原、辅材料采购的质量控制制度及出入库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3)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是否按规定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和试验,是否具有产品检验报告和合格证,并按规定进行标识做好检验记录,记录是否完整、准确、真实。

(4)企业是否按规定对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是否有培训计划、培训记录、考核记录。

3. 烧结类企业

除上述内容外,烧结类企业相关手续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具有规划布点,原材料来源是否真实可靠,在生产过程中可有违规使用粘土行为。

(五)食盐定点生产、批发监管检查事项

1.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1)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许可证资质是否有效。

(2)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是否达到要求,生产经营行为是否规范,记录是否完备可查。

(3)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技术和设备设施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4)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建设是否通过国家认证、达到国家相关要求。

(5)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公示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是否被列入食盐生产经营者“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或因有严重失信行为而被相关部门联合惩戒。

(6)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是否建立食盐社会责任储备、轮储、贮存、出库管理制度,记录是否完备可查。

2.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行政检查

(1)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许可证资质是否合法有效。

(2)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批发经营能力是否达到要求,购销行为是否规范,记录是否完备可查。

(3)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及其自建的物流公司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设备设施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4)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质量体系建设是否达到国家相关要求。

(5)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公示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是否被列入食盐生产经营者“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或因有严重失信行为而被相关部门联合惩戒。

(6)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是否按要求完成社会责任储备任务,应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库存记录是否完备可查。

(六)散装水泥检查事项

1. 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是否全部使用散装水泥进行检查。

2. 对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进行检查。

3. 对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禁止使用袋装水泥进行检查,是否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进行检查。

4. 对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禁止使用袋装水泥进行检查,是否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进行检查,是否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进行检查。

5. 对新建、扩建、改建预拌砂浆搅拌站,是否向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进行检查。

6. 对新建、扩建、改建水泥生产项目,是否按照散装发放能力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进行检查。对原有以生产袋装水泥为主的水泥生产企业,通过进行技术改造,是否达到散装发放能力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标准进行检查。

7. 对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是否加强产品质量管理进行检查,是否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进行检查,是否执行国家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质量管理等规定进行检查。

8. 对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的生产、销售、运输等单位是否向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进行检查。

(七)无线电监督检查事项

1. 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检查

(1)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资质检查。检查无线电频率使用人是否取得有效频率使用许可证;频率使用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无线电频率使用规范性检查。检查无线电频率使用人频率实际使用情况与频率使用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一致。

(3)无线电频率使用违法行为检查。检查无线电频率使用人是否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转让无线电频率;是否按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2.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情况检查

(1)无线电台执照资质检查。检查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人是否取得有效电台执照;电台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

(2)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规范性检查。检查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人台(站)实际设置使用情况与电台执照载明事项是否一致。

(3)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违法行为检查。检查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人是否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是否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3.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企业备案检查

(1)企业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外,下同)是否标注型号核准代码。

(2)企业是否进行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主体备案。

(3)企业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是否进行备案。

(八)甘草、麻黄草收购(经营)生产企业检查事项

1. 企业资质

(1)甘草、麻黄草生产企业是否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及《药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变动是否合法。

(2)生产企业是否依法取得《药品GMP证书》及《药品GMP证书》事项变动是否合法。

(3)生产企业是否具有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收购、储藏、运输、生产、销售的仪器设备和场所。

(4)生产企业是否具有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中药材质量管理专业技术人员。

2. 档案管理

(1)《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复印件。

(2)《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记录页或批件。

(3)厂区、生产车间和毒麻仓库平面图。

(4)企业负责人,生产、质量负责人和相关技术人员简历及学历证明,以及变更情况的备案资料。

(5)企业麻黄草收购经营、生产使用数量及购销台账。

(6)收购(经营)事故处理的有关材料,年度回顾报告。

(7)省内外收购(经营)情况的备案材料。

(8)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

(9)其他应列入收购(经营)生产监督档案的资料。

二、抽查范围和比例

抽查的范围是全省已入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所有对象,原则上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不高于5%,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

三、职责分工

(一)厅综合法规处负责统筹指导各相关处室局及厅属单位开展抽查工作,对其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法制督查。

(二)各相关处室局及厅属单位负责监管平台“一单两库”的数据更新,实施随机摇号抽取,对照本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级别管辖、属地管辖和职能管辖等情况开展具体抽查工作,并及时将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各相关处室局及厅属单位统筹指导本系统开展检查工作,并对本系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业务督查。

四、工作步骤

抽查工作从2020年6月初至2020年11月30日,分为三个阶段。

(一)随机摇号阶段(6月初至6月25日)。按照抽查计划确定的检查事项和比例,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各相关检查单位根据本系统检查对象名单,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形成检查“一企一表”(每个检查对象对应一张表格,内容包括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单位和人员)。

(二)检查实施阶段(6月25日至10月底)。各相关检查单位根据“一企一表”,成立检查组,研究制定具体检查方案。检查组应当提前与企业取得联系,告知检查事项、检查时间以及需要提供的待查材料。对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每个单位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本单位执法检查要求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填写相关表格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依法处理。检查工作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三)结果公开阶段(11月1日至11月底)。检查单位应当于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登录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将抽查结果录入“一企一表”,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社会公示。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行政处罚等查处结果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另行公示。参加检查的执法检查单位对本单位作出的检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实地核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式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本次“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工作,将其作为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改革的重要探索,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筹划,精心组织,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监督检查任务。

(二)强化协调联动。要切实提高抽查效能,加强与相关各方联系沟通,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三)严格规范监管。要按照省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根据本级政府统一安排或监管需要,结合工作实际,科学规范组织实施随机抽查各项工作,确保随机检查方式、检查要点、检查程序严谨规范,做到随机监管全面到位。

(四)及时报送信息。要认真总结“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并将检查情况于2020年12月20日前报送至省经信厅综合法规处。

各市经信部门要根据本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牵头部门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相关工作的谋划组织推进,并督促指导县级经信部门做好事中事后监管相关工作,认真总结“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开展情况,于年底前将情况总结报送至省经信委综合法规处。

联系人:李晓红;联系方式:电话 0551-62871863,邮箱lixiaoh@ahjx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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