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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须全面履行环保主体责任

近日,生态环境部通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期间第一批8个环境执法典型案例。(链接:生态环境部通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期间第一批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今年3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和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此后,又印发《关于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相关工作的通知》,督促指导各地通过实行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科学合理配置执法资源,实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

利剑高悬,一是剑,且刀刃锋利;二是在停在头顶上方。固然,此次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期间第一批8个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中,有1家水泥企业中招。在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所涉的浙江省杭州市、温州市、宁波市,山东省济宁市,辽宁省沈阳市,河北省邢台市,福建省宁德市,江苏省宿迁市等8个城市中,共有水泥生产线企业28家,粉磨站32家。中招水泥企业所在市是水泥大市,计有水泥企业11家、粉磨站8家。应该说,绝大部分水泥企业做得相当不错。

此案定性为超标排污案件。3月5日,根据当地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平台超标督办信息推送,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水泥企业在线数据超标问题进行了现场检查,调取该企业3月4日0时-3月5日11时投料生产时段窑尾排放口小时数据,显示窑尾排口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存在超标现象,经调查询问该企业现场负责人,该企业因频繁调试投料不正常,窑尾排口氮氧化物数据频出高值,导致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处以25万元罚款。

针对环境执法典型案例通报,生态环境部提醒相关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全面履行主体责任,提高自觉守法能力,主动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按《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环境信用良好,一年内无环境违法记录,且在线监控数据稳定达标的企业,可不将其作为“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对象。在监管要求方面则是,将在线监控数据作为监管的重要依据,以非现场执法的方式开展执法监管为主。

《指导意见》还明确提出,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督促尽快整改。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而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酌情延长整改期限。

此次监督执法中,应该说该企业窑尾排口氮氧化物数据频出高值,导致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已超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范围,被处以罚款。

自2014年起施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明确,企业自行监测发现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应当及时采取防止或减轻污染的措施,分析原因,并向负责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从案情介绍中可推断出,在线数据超标问题发生后,企业或许没有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用时报告。究其原因,或许是认为复工复产时,出现“频繁调试投料不正常”可理解为“正常”,及时采取防止或减轻污染的措施相当不力。

这件水泥有限公司超标排污案件确实给所有水泥企业提了个醒,在复工复产过程中必须要做到全面履行主体责任,提高自觉守法能力,主动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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