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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企业生产用电实行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政策应全覆盖
近日,某区(省)级发改部门发布了“关于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2020年度用电执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称,全区共有19家水泥生产企业,其中:14家企业为完整生产线,5家为粉磨企业。经监察,19家水泥生产企业2020年可比水泥综合电耗均达到《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16780-2012)规定,不执行阶梯电价。 今年4月,该区发布了截止2020年底水泥熟料生产线清单。清单显示,全区共有18家水泥熟料企业,计27条生产线。其中,长期停产有2家计2条水泥熟料生产线。 两相对照,有2家处在生产状态水泥熟料企业计3条生产线没有在此次监察范围之内。其中1条是新干生产线,2条是JT生产线。 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规定,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明确淘汰的利用水泥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生产熟料的企业以外的通用硅酸盐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电耗水平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 当前,应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19年本已将所有水泥立窑列入了淘汰类。对此,现如没有将JT窑列入实行基于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电耗水平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之内是有法规依据的。 难道JT窑可游移在监察之外?答案是否定的。 在发改价格〔2016〕75号文件之前,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原质检总局下发《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0号)。文件明确,对淘汰类水泥熟料企业生产用电实行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政策。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明确淘汰的利用水泥立窑、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硫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除外)、立波尔窑、湿法窑生产熟料的企业,其用电价格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4元。还规定,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在上述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加价标准。 如内蒙古自治区出台了调整部分行业电价政策。政策规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水泥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2021年征收标准为限制类每千瓦时0.1元、淘汰类每千瓦时0.4元,2022、2023年差别电价的加价标准,在现行水平的基础上分别提高30%、50%。 当前,理应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划线。即使主管部门对JT窑留了一定的“窗口”期,也不能游移在监察之外。 如果这2个企业3条生产线如清单所示没有停产,就应该列入执行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水泥企业生产用电实行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政策范围之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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