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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用砂不合格!海南这家混凝土企业被罚
8月31日,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布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显示,2020年12月3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海南海大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武汉三江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用于生产预拌混凝土的材料建筑用砂进行检测,经检测,所抽检两批次建筑用砂均不符合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工程合同价款(392750元)百分之三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1782.5元。
你公司生产预拌混凝土的施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建筑用砂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规定进行处罚。 由于你公司使用上述不合格建筑砂生产C30混凝土进行销售时没有签订相关合同、只是以500元每立方的价格进行零售。你公司总共使用不合格建筑砂生产C30混凝土生产并销售了785.5立方米C30混凝土,合计总价值392750元,故本案中认定你公司使用不合格建筑砂生产C30混凝土的总销售价格(392750元)等同于工程合同价款。鉴于你公司属于初次违法,配合调查,并且如实提供了不合格建筑用砂的购进清单和使用不合格建筑用砂生产C30混凝土的销售记录、社会危害小,参照《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表》“一般违法”的情形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你公司生产预拌混凝土的施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建筑用砂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工程合同价款(392750元)百分之三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1782.5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具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乐东黎族自治县农行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履行该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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