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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瞒天过海”盗窃水泥46次,近100吨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作案次数高达46次的水泥盗窃案。 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7月25日期间,经被告人范某某、苟某某、刘某某商量,由范某某承接运输水泥业务,苟某某负责驾驶送货,被告人刘某某在卸货过程中将部分水泥偷藏在货车车厢暗门内,再由苟某某将所盗水泥运到收购点变卖,所获赃款由三人平分。三人先后46次采取上述方式在14个项目工地盗走各类品牌、型号的水泥共计92.85吨(总价值人民币46406元)。 同时,从2018年2月至2020年7月间,为了谋取和感谢时任福建某某公司业务经理林某某、福建某某公司职员王某某在(协助)派发和调度水泥运输业务事项上提供的帮助,被告人范某某先后8次以“好处费”、“过节费”的名义,向该二人分别贿送钱款共计人民币58566元、5854元,另先后12次以“好处费”名义指使他人向林某某贿送钱款共计人民币1198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苟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的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范某某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给予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84270元,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根据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长乐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范某某犯盗窃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被告人苟某某、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其余赃款赃物退还受害人或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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