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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污染天气分级管控对水泥行业影响几何?错峰生产会否成为历史?

据中国水泥网消息,近日生态环境部正式印发了关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的通知。(相关阅读:生态环境部正式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对于水泥行业而言,全面实施绩效分级差异化减排是《行动方案》关注的重点之一。

针对这一点,《行动方案》明确指出“各地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有关要求,全面推进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鼓励环保绩效水平高的“先进”企业,鞭策环保绩效水平低的“后进”企业,以“先进”带动“后进”,助推行业高质量发展。各地要高度重视,确保将绩效分级有关要求告知到相关的每家企业,组织好评级工作。对39个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按《技术指南》有关指标严格执行,原则上,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评为B级及以下和非引领性的企业,应严格落实《技术指南》中不同预警级别各绩效等级对应的减排措施要求。未明确实施绩效分级的行业,各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工业污染特征、行业污染治理水平等具体情况,自行制定统一的绩效分级标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 。

《人民日报》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呈现新特点,保卫蓝天算细账(美丽中国)”为题报道了《行动方案》发布信息。在其“核心阅读”指出,如何算好“蓝天账”?巩固成果、稳中求进是今年“冬防”的工作基调,各项措施中没有了普遍停产限产等表述,体现差异化的原则,措施直击问题。在其正文中则更明确指出,(在)各项措施中,不仅没有了普遍停产限产、错峰生产等表述,而且处处体现着差异化的原则。

一句话:“一刀切”式的重污染天气管控成为历史,环保先进企业受益,落后企业受限。

那么《行动方案》的出台对于水泥行业意味着什么?另外,在水泥行业已经实施多年的“错峰生产”会出现怎样的变化?是否会成为历史?笔者简要理解如下:

1、《行动方案》针对的是重污染天气期间的重点行业应急减排,与错峰生产不矛盾。

在过去,重污染天气即将出现或已经出现时,地方通常会出台相关企业停限产要求,其中也包括水泥行业。不过,以往此类停限产缺少差异化政策依据,“一刀切”情况严重,致使环保成绩优异企业也“一视同仁”加入到停限产行列,不利于激励企业加快环保升级步伐。

《行动方案》要严格按照《技术指南》有关要求,全面推进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当可避免了上述问题,鼓励环保绩效水平高的“先进”企业,鞭策环保绩效水平低的“后进”企业,以“先进”带动“后进”,对助推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行动方案》明确针对的是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按照环保绩效评级实施,“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并未明确指出A级企业可以豁免错峰生产。

2、错峰生产仍然实行,但要与企业环保绩效分级挂钩,不能“一刀切”。

《行动方案》与错峰生产的适用时间范围的一个区别在于,《行动方案》针对的是已经或将要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具体时间段,而错峰生产针对的是可能加重大气环境污染的一段时间。相对来讲,错峰生产重在预防,且时间跨度更长;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重在控制,时间相对较短。

《技术指南》在水泥行业减排措施章节中以备注明确,“依据绩效评价等级,在行业自发组织错峰生产,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言下之意,错峰生产仍然可实行,但是地方在组织行业错峰生产过程中,需要考虑“绩效评价等级”,有针对性的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避免“一刀切”。

去年,江苏省发布《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适用于纳入江苏省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清单的企事业单位。《办法》所指停限产豁免,是指在江苏省执行秋冬季错峰生产计划时,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中,免予执行停产限产等管控措施。也就是说,停产限产等管控措施适用于秋冬季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

在生态环境部下发《技术指南》后,江苏省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2020-2021年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39个重点行业的企业,必须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规定的A级或引领性指标水平,且满足《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办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方可申请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也就是说,达到A级或引领性指标的,且满足江苏省规定可停限产豁免条件的企业,在江苏省执行秋冬季错峰生产计划时,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中,免予执行停产限产等管控措施。明确将环保绩效与错峰生产差异化管控挂钩。

3、地方操作空间大,环保绩效分级管控对水泥行业的影响可能有限。

上面提到,错峰生产需要根据“绩效评价等级”差异化推行,但是《技术指南》并未对如何实施差异化错峰作出说明。因此,实际错峰生产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相当大的操作空间。或者说,如何依据绩效评价等级,推进行业自发组织的错峰生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地如何执行。江苏省的做法是将绩效评价等级与错峰生产停限产有效结合,这是实现差异化管控的很好案例。

如果没有类似江苏省的规定,那么绩效评价等级与错峰生产“两张皮”是大概率事件。一方面,先进企业可以豁免错峰生产的时间并没有限定死,可能仍然需要长时间停产;另一方面,错峰生产的时间并没有限定,因此,可能出现在以往基础上扩大错峰生产时间范围,进而“抵消”先进企业可不停产带来的生产时间增加。这样一来,环保绩效分级管控和差异化错峰对水泥行业正面影响可能有限。

4、《行动方案》和《技术指南》的组合拳对于鼓励环保绩效水平高的“先进”企业,鞭策环保绩效水平低的“后进”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尽管错峰生产差异化操作空间较大,环保绩效水平高的企业实际受益多少难以明确,但总体而言,将环保绩效水平作为重污染天气和错峰生产差异化管控依据的进步意义不容否定,差异化管控已明确成为环保治理政策。此举也将进一步促进水泥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推动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5、水泥行业的超低排放势在必行,且越来越关乎企业竞争力。

《行动方案》实施差异化停限产的依据为《技术指南》,而技术指南中对于A级、B级、C级和D级企业有着明确的要求。以A级企业为例,硬指标就包括(不限于):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PM、SO2、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氨逃逸≤5mg/m3。这样的技术指标已大大严于当前正在执行的国标允许排放限值,也严于一些省已制定地方超低腓放标准允许限值,与国内水泥行业内最先进企业实施的最严格的超低排放指标相近。

在《行动方案》中针对钢铁行业也已经明确提出:“有序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同样是基础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行动方案》虽然并未明确要求在水泥行业推行超低排放,但可以预见未来水泥行业全面推行超低排放将是大概率事件,在执行国标基础上,向C级努力,向超低排放B级、A级努力。同时按绩效等级“短板原则”,企业还要做到在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排放限值、无组织管控要求、监测监控水平、环境管理水平、运输方式、运输管控要求的八项指标全面达到相应等级指标。

未来,水泥企业环保绩效水平有望成为关乎企业竞争力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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