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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类水泥企业环保绩效水平达到B级及以上为上策

今年6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下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技术指南》指出,当前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取得一定进展,为更加科学、精准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应按照企业环保绩效水平,开展绩效分级,在满足当地应急减排比例需求的同时,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环保绩效水平先进的企业,可以减少或免除应急减排措施,从而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全行业高质量发展。

在水泥行业内,有部分企业承担处置废物或承担当地冬季供暖任务。这部分企业属保障类企业,对这部分企业如何执行减排措施话题在业内历来相当敏感。《技术指南》要求严格保障类企业审核程序。对于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需纳入保障类的,应当严格控制数量,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分级或引领性指标水平,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本次《技术指南》(修订版)对水泥保障类企业应急减排措施规定如下:

对于协同处理废物水泥企业应急减排措施:

橙色预警期间: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污泥或危险废物的企业,绩效评级未达到C级,且生活垃圾与污泥处置总量低于200吨/日,或危险废物处置总量低于熟料产能3%的生产线,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红色预警期间: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污泥或危险废物的企业,绩效评级未达到C级,且生活垃圾与污泥处置总量低于400吨/日,或危险废物处置总量低于熟料产能4%的生产线,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根据以上规定,对环保绩效水平达到B级及以上的协同处理废物企业,应可以自主采取减排措施;对于达到C级协同处理废物企业,《技术指南》没有列入停产范围,但《技术指南》明确各地也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实际污染状况,制定更为严格的减排措施,因此,对C级协同处理废物企业应急减排措施还要取决于地方要求;对于D级协同处理废物企业在黄色预警期间《技术指南》没有列入停产范围,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技术指南》规定了相对应的减排措施,同样,也要执行地方更严的减排要求。

对于处置电石渣的水泥企业应急减排措施:

处置电石渣的水泥企业并没有纳入保障类,这类企业应该按其环保绩效等级对应执行《技术指南》所规定的减排措施。

对于涉及居民供暖水泥企业应急减排措施:

涉及居民供暖水泥企业作为保障类企业,要按《技术指南》要求,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分级水平。

在2019年7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涉及居民供暖保民生企业,在满足保障任务的同时,根据其承担的供暖面积等参数,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科学制定减排措施。要求涉及居民供暖的钢铁、焦化、水泥等企业,应提前做好热源替代方案或优先实施“气代煤、电代煤”,确保温暖过冬。难以替代的,逐一核算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热定产”。对水泥企业核算方法如下:

P 水泥=2* S 水泥/ C 水泥

P 水泥:水泥企业以热定产允许生产负荷,%;

水泥:水泥企业上一采暖季对外实际供暖面积,万平方米;

水泥:水泥企业核定产能,万吨/年。

当 P 水泥大于 80%时,该企业以热定产允许生产负荷按 80%计。企业只有一条生产线的情况下,当 P 水泥小于 60%时,该企业以热定产允许生产负荷按 60%计,以满足正常生产的基本要求。

对涉及居民供暖水泥企业还应按国家鼓励热源替代要求,执行地方统一规划,在难以替代情况下参与供暖。或许,适时退出应是选项。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有了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的要求,对于错峰生产期间,保障类企业该怎么做?

近日,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2020-2021年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水泥等39个重点行业的企业,必须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规定的A级指标水平,且满足《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办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方可申请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

《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办理办法(试行)》明确,停限产豁免是指在江苏省执行秋冬季错峰生产计划时,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中,免予执行停产限产等管控措施。《办法》对水泥熟料制造类企业规定的条件是,符合基本条件:(一)符合现行产业政策,生产工艺、技术、产品不属于《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第一批)》。(二)上一年度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为绿色、蓝色。(三)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且能规范执行许可证日常管理要求。(四)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在线监测符合规范,数据真实有效;符合特定条件:熟料生产线烟气氮氧化物已稳定实现超低排放,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危险废物或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任务。

对于承担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危险废物或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任务保障类企业如果环保绩效达到B级,即达到了《技术指南》“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分级指标水平”的要求,应可以享受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停限产豁免,即可自主安排,可正常生产。对于达不到B级的保障类企业,则要执行地方错峰生产下达企业的减排措施。

对于保障类企业应该努力使企业环保绩效达到B级及以上水平是上策,同时,要严格按核定的保障类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组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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